判的康熙字典
康熙字典原文
卷别 :正文・子集下 部首:刀部
武英殿刻本: 第319頁,第14字
同文書局本: 第138頁,第11字
標點整理本: 第65頁,第32字
音《唐韻》、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、《正韻》𡘋普半切,音泮。
《說文》: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
《玉篇》:分散也。
例又,《增韻》:半也。
《周禮・地官・媒氏》:掌萬民之判。〔註〕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,主合其半。
例又,《周禮・秋官・朝士》: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〔註〕判,分半而合者,故書判爲辨。
例又,《前漢・翟方進傳》:天地判合。〔註〕師古曰:判之言片也。
例又,斷也。
《唐書・選舉志》:試身言書判。
例又,《韻會》:宰相出典州曰判。
例又,通作牉。
《字林》:牉合其半,以成夫婦。
《儀禮・喪服禮》:夫妻牉合。
例又,通作泮。
《史記・陸賈傳》:自天地剖泮。
注解
〔判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正文・子集下,康熙部首是刀部。
〔判〕字拼音是pàn,左右结构,可拆字为半、刂,五行属金。
〔判〕字造字法是形声兼会意。从刀,半声。从刀,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。“半”是把牛分开。本义是分,分开。
〔判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㈠ [pàn] ⑴ 区别,分辨,断定⑵ 分开,截然不同⑶ 评定⑷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⑸ 古代官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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